(2010)凤执字第0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凤执字第01158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法定代表人:方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唐焕朝。被执行人:姚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某、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凤征决(2013)01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姚某、王某应征收社会抚养费6858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凤征决(2013)0105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马世卫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