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明与被执行人齐市火烧张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齐市火烧张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孙明被执行人:齐市火烧张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与被执行人齐市火烧张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甘商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 丛 波审判员 :齐庆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艳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