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周灵与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灵,房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110号申请人周灵,男,汉族,1972年2月6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人,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房瑞,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人周灵与被执行人房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41720.8元,执行费2025.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41720.8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