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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菏泽华宝电子有限公司与刘增波管辖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华宝电子有限公司,刘增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菏泽华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济南路与诛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寻菏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云龙,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增波,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委托代理人苏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丽,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菏泽华宝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增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增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其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增波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提交了提交证据1、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于2012年7月4日颁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份,证明承租人刘增波租赁期限为2010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西黄河路南居住。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写字楼租赁合同各一份,被告系河南省贵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地址是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崛起时代C座1805室,写字楼承租方是刘增波签字,承租房屋位于崛起时代C座1805室,证明刘增波的办公地址在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崛起时代C座1805室,拟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材料无异议。故确认被告刘增波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增波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红梅审 判 员  何 瑾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