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杨尚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杨尚谦。本院在执行王平诉杨尚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寿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希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