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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平与杨尚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王平。被执行人:杨尚谦。本院在执行王平诉杨尚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寿商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希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