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占军与刘占堂、郭美美、白二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20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王某某与刘某某、郭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白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白某某于2015年11月15日前偿还2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3万元,下剩执行款2275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如被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白某某如有一次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