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牛某某、鱼某某霞、朱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牛某某,鱼某某霞,卜某某,刘某甲,朱某,曹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919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牛某某。被告鱼某某霞。被告卜某某。被告刘某甲。被告朱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公司与牛某某、鱼某某霞、卜某某、刘某甲、朱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某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