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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宁夏新南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蜀府宴语餐厅、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新南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蜀府宴语餐厅,韩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115-1号原告宁夏新南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满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婷婷,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尤小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蜀府宴语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刘桢,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和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伟,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和明,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新南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蜀府宴语餐厅、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尚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