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葛恒忠与刘亚、颜廷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恒忠,刘亚,颜廷林,刘波,尹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葛恒忠。被告刘亚。被告颜廷林。被告刘波。被告尹XX。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恒忠与被告刘亚、颜廷林、刘波、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恒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原告葛恒忠书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葛恒忠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恒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