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传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