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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该案的撤诉,经审查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传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