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黄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甲170号。法定代表人:孙昆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碧峰、刘文静,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晓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志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