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韩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37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横民调确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我院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韩某某偿还申请人赵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1万元,共计9万元。付款方式:被执行人韩某某自愿用其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的工资偿还,每月25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某某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12960106001336021,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