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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解建国与何黎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建国,何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解建国,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黎春,男,1957年3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解建国与被执行人何黎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