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宜宾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宜宾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代表人雷应国,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宜宾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二二四城北新区西区倒迁房2幢3层4号,组织机构代码59750152-8法定代表人赵贤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明伦,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宜宾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计223元,由原告宜宾县柏溪镇滨江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杨 红审 判 员 何长彬人民陪审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