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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凡金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241号罪犯凡金梅,别名凡寒枝,女,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高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凡金梅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退款20000元,上缴国库;违法所得74742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宣判后,凡金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驻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8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对凡金梅减去有���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凡金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至2006年4月间,凡金梅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项城市康健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先后15次向新蔡县人民医院销售假冒注射用头孢匹罗针剂,共计销售39700瓶,价值767420元人民币,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认定该药品系头孢噻肟纳。该犯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退款10000元,在新蔡县人民法院退款10000元。该犯系多次犯罪。罪犯凡金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判;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凡金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凡金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