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欧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叶某某,女,住和平县上陵镇。委托代理人叶某甲,男,住和平县上陵镇。委托代理人陈沐碧,广东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某,男,住江西省定南县归美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以原、被告已经到和平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