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书兰与商全祥、程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郭书兰。被执行人商全祥。被执行人程萍。申请执行人郭书兰与被执行人商全祥、程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乐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