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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冯万添与刘盛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万添,刘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冯万添,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林顺祥,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刘盛龙,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冯万添与被执行人刘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盛龙应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小型汽车两辆及被执行人刘盛龙与案外人张某共同共有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套,上述财产被本院另案(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819号在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现正在处理中;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财产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财产外,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了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在另案处理中的财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9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容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