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沈开赞与德保县鹏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郁建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开赞,德保县鹏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郁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沈开赞,农民。被执行人:德保县鹏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少伍,总经理。被执行人:郁建业,农民。申请执行人沈开赞与被执行人德保县鹏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郁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德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德保县鹏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沈开赞偿还借款本金89.2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3年3月5日至2013年7月3日以本金18.8万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3年7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89.2万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郁建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地。本案受理费192000元,由被告鹏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郁建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了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的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2015)德执字第8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铭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