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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许海与黄贻、张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黄贻,张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2471号原告许海,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陈灿良、张慧明,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黄贻,男,汉族,1983年12月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张艳艳,女,汉族,1987年1月出生,住址同上。原告许海与被告黄贻、张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萍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海的委托代理人陈灿良、张慧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贻、张艳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海诉称,2013年9月19日,被告黄贻以建筑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黄贻未能偿还。被告黄贻与被告张艳艳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张艳艳应共同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黄贻、张艳艳偿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贻、张艳艳均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被告黄贻向原告许海借款20万元,双方对上述借款约定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黄贻出具借条1张交原告收执。2015年9月21日,原告诉诸本院。另查明,被告黄贻与被告张艳艳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许海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1张、被告黄贻、张艳艳的户籍登记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贻向原告许海借款20万元及至今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借贷双方对所借��项约定了借款利息,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属不定期有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黄贻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黄贻与被告张艳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共同偿付本案借款本息亦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贻、张艳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许海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黄贻、张艳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庄萍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