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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广萍与陈友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广萍,陈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冯广萍,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友才,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禹诉保字第000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执行人冯广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2×××93的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冯广萍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