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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家明与李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961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杰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红梓,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宇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志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敦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与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程宇清、张志斌、李敦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程宇清、张志斌、李敦琬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与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程宇清、张志斌、李敦琬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程宇清、张志斌、李敦琬欠申请执行人孙家明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律师费2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50元,承担受理费775元、执行费1元,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程宇清、张志斌、李敦琬于2015年腊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孙家明7万元,余款申请人孙家明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李杰文、徐红梓、程宇清、张志斌、李敦琬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95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