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8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被告陈爱琴、胡贞枝、胡桂盛、胡桂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陈爱琴,胡贞枝,胡桂盛,胡桂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3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75号一层。负责人周昌涛。委托代理人周利红,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爱琴,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胡贞枝,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胡桂盛,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胡桂丹,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诉被告陈爱琴、胡贞枝、胡桂盛、胡桂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胡某某名下抵押给其的位于古田县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申请对胡某某名下抵押给其的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胡某某名下位于古田县房产。二、本次查封时间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艳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