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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刑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丁学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学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627号罪犯丁学志,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本院于2013年3月16日作出(2013)威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学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03035.7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认为,罪犯丁学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丁学志减刑十个月。并提供了罪犯丁学志的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狱内消费统计表及在押人员杨彬的证明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丁学志服刑改造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四次,并被评为2014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丁学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学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王军志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