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邝某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项刑初字第00228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文,男,1982年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项城市,项城市育才中学教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新芳、韩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3日20时40分,被告人邝某文酒后驾驶豫P**——号灰色五菱面包车沿项城市莲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安局北侧时,被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周口市疾病预防中心对邝某文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96.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