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舟知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舟山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舟山日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舟知初字第103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午。委托代理人郭富超。被告舟山日报社。法定代表人石焕斌。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立案当日向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发送《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审理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舟山日报社达成和解为由,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奚安娜审 判 员 曹 敏人民陪审员 王骏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戎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