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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广礼、魏文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429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广礼。被执行人魏文波。被执行人朱治永。被执行人朱相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寿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