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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朝晖与杨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孙朝晖。被执行人杨松。本院在执行孙朝晖与杨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协议,同时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