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董春亿、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4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春亿,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陈莽,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淳县。法定代表人:周常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春亿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晓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飞、杨俊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董春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董春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春亿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董春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红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