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美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异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异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634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异昌,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汉族,大学专科肄业,原系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重兴村委会南文城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异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名源、被告人陈异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21时许,经事先手机联系,被告人陈异昌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海口飞龙酒店公寓一楼洗手间门口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K粉给陈文团,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陈异昌身上扣押人民币35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毒品一小包;从陈文团身上扣押毒品一小包。经鉴定:从陈文团身上提取的白色晶体一包,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3.1026克;从陈异昌身上提取的白色晶体一包,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0.7780克。另查明,被告人陈异昌2013年9月入学海南工商职业学院,2014年10月办理休学手续,2015年10月回校办复学手续,但手续未办完且超过一个月未返校。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按照校规已经对陈异昌按退学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异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文团、陈弈帅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手机通话清单,户籍信息,毒化鉴定书,被告人陈异昌的供述,向被告人所在学校了解情况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异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异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30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氯胺酮2小包(净重3.8806克),予以没收销毁;贩毒通讯工具苹果手机(4S)1部、毒资3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dyopdl1nvxyta4klu8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李启文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法官助理李涛书记员郝恩琳速录员王志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李启文撰稿:李启文校对:郝恩琳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2日印制(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