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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孙德胜与蒋国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胜,蒋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487号申请执行人孙德胜,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蒋国有,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德胜与被执行人蒋国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