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600号罪犯张涛,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西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00007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涛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四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七天(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