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彭启秀诉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启秀,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彭启秀,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885245,住所地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海新,男,汉族,吉水县人,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启秀与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启秀撤回对被告吉安市远健鞋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启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岳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