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俊娟与银川智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资、社保、补偿金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83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娟,女,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银川智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现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孙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俊娟与被执行人银川智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资、社保、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根据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兴劳人仲裁字第(2015)389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银川智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俊娟补缴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以社保局核算为准),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双倍工资6773.4元,2015年5月、6月工资共计58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银川智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并缴纳了诉讼费(见2015兴民初字第6867号),因本案的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俊娟对银兴劳人仲裁字第(2015)38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墨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