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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剑锋与于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剑锋,于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马剑锋。委托代理人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焕。被执行人于谦。马剑锋与于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于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剑锋借款人民币2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由于谦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于谦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于谦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常熟市虞山镇常福新村三区63幢204室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且被另案查封中,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向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于谦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苏E××××ד福克斯牌”小型汽车一辆,另案查封,执行中未发现下落,本案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于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尚未执行到位2246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