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执字第007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秋林与窦才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林,窦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742-2号申请执行人:周秋林。被执行人:窦才荣。申请执行人周秋林与被执行人窦才荣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4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窦才荣名下有黑色奥迪小轿车一辆(牌号皖EBL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窦才荣所有的(车牌号皖EBL5**)奥迪牌小型轿车。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被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同海审 判 员 李昭平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