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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万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郝万宏。被告祁继会。被告郝万伟。被告郝飞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万宏、祁继会、郝万伟、郝飞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万宏、祁继会、郝万伟、郝飞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