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申请执行张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张瑛,杨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红星街**号。被执行人张瑛,男,汉族,生于195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德英,女,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金融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4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瑛、杨德英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