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行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学华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浦行初字第415号原告刘学华,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原告刘学华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学华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刘学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学华负担。审 判 长 马金铭审 判 员 白静雯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