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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六刑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刑执字第1106号罪犯黄震,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2日作出(1997)惠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震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7日作出(1997)粤高法刑终字第71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院于200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0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本院于2004年8月26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08年4月9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4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于2012年9月18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患有××,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统计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综合累积分名列芳草湖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88名罪犯排名第30名。患有××。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患有××,符合减刑条件,但报减幅度不当,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0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衡玉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颜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