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1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立青与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立青,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1305-1号申请执行人:武立青,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滁州市上海北路与芜湖路交叉口。武立青申请执行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滁劳人仲裁字第6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宝利嘉(滁州)现代纺织有限公司存款71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玉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