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雪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忠敏人民陪审员 胡春祥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胡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