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倪晓军,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盛某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盛某负担。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