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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倪晓军,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盛某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盛某负担。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