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2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永曦与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曦,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24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曦。被执行人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被执行人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刚正。被执行人高宇。王永曦与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5)川律公证执字第37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四川中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宇的银行存款25760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