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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德强汽车配件制造厂与重庆康强铝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打通德强汽车配件制造厂,重庆康强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529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打通德强汽车配件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陈德强,该厂厂长。被告重庆康强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刚。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綦江区打通德强汽车配件制造厂诉重庆康强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打通德强汽车配件制造厂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康强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綦江区打通德强汽车配件制造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84元,由重庆市綦江区打通德强汽车配件制造厂负担。审 判 长  林海艳审 判 员  谢华莲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