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钟敏,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同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