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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赵某,女,198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钟敏,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同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