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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德伟与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伟,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699号原告余德伟。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南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成林路220号。法定代表人侯世科,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德伟与被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附属医院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德伟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余德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