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杜汶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汶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623号罪犯杜汶奎,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榆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七刑初字第0003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汶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杜汶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汶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汶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辉峰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