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立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奕标与胡炳林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奕标,胡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立保字第16-1号申请人吴奕标,男,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媛,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粉娜,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胡炳林,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揭榕法立保字第1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胡炳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炳林所有的粤VHU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解封,并提供担保金人民币15000元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炳林所有的粤VHU9**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许晓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裕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