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浩、侯瑞青等与李清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侯瑞青,李清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554号原告陈浩,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侯瑞青,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鹏,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清华,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28908-9。负责人王英。地址。委托代理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侯瑞青与被告李清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侯瑞青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丹丹 来源: